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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和妹妹在八十年代分田到户口时,分到自己的责任田各一份,于1992年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用钱购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每人3600元)。姐姐转非后,一直在家经营管理自己的责任田至今;而妹妹于1994年由县劳动局招收去某县染织厂工人,至2000年失业下岗。失业后,该厂没有给她办理任何有关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就各自分散回家,回家后自己经营管理自己的责任田。2008年政府征用本屯的土地,姐姐和妹妹的责任田已被征用,现本屯的农户正在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请我的姐姐和妹妹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若能享受,是享受农民失地的低保还是享受非农业的低保,各有什么法律依据或文件呢?

行政复议 2009-07-24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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