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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入职签订劳动合同3年,约定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工资结构单但未返还给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年终绩效。试用期3个月员工申请转正,4个月后无回复最终回复是6个月后再考核。试用期4个月后员工提前5天提出离职。每月工资仅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综合的80%,年度绩效不予发放。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16 21:0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合法的 三年的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
  • 申请仲裁,补发工资、赔偿金
  • 您好,请问有多少不给呢
  • 试用期最多六个月。现实中,一般试用期的期限在1-3个月之间,劳动者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转正,试用期限超过法定长度可以主张按照正式工的工资发放薪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你不服直接到社区调解处申请调解。不需要请敎律师。
  • 试用期就是应当发给约定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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