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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7月22号上班的到9月26号,9月份的工资11月1号还没给,9月24号早上九点多递交了辞职报告,9月26号和交接完工作,27号没去上班,9月上了26天班 提前三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做好了工作交接,老板不让辞说至少要提前半个月,以没有招到人唯由,不让辞,递交辞职报告第四天没有去上班,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老板没发工资9月1号到9月26号的工资,11月1号还没发工资,请问该怎么办

讨薪 2022-11-01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建议收集固定好对方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要求处理。
  • 你好,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 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给辞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三天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与批准,单位拒绝离职的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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