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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规定,2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房屋由乙方继续使用,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房屋费用,并规定2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赔偿或补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超过20年部分的约定有效么?

房屋租赁 2022-11-18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超过20年的部分约定无效,20年后还想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你好,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20年内的租赁期限有效,超出部分无效。你这种情况,一般是房屋或不动产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明而又想出售,以这种方式约定的长期或永久的使用权,实际为现实中的一种法律上的变通方式。根据法律原则,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合同只要双方同意不违法,法律就承认效力,总之,这是一种约定行为,并不违法。
  •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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