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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07年跟开发商签的预售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房子现已交付使用,但我一直没去房管部门办产权证,目的是卖房的时候可以改预售合同,省下一部分费用。房子的预售合同的买方是丈夫。09年的7月16号妻子未取得丈夫的授权,将房子转让,与买房人以丈夫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并收取2万元的定金,现妻子不想卖房了,请问此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定金要不要双倍返还给买房人?

其他 2009-07-30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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