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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我进入现在的公司上班,哪时候说单位有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没有合同的,到2003年10月,一年满之后我向领导提出要签合同,2004年单位让我和另外的兄弟单位签合同,缴社保,并告诉我前面的社保没法缴了,这样到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开始和一直工作的单位签合同,我想问一下,这样合法吗?另外我2004年1月1日以前的社保部分能得到补偿吗?

其他 2012-04-09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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