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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8月份购买的二手房,购买前卖方未告知户籍户口有她前夫的名字,11月份我们去当地派出所迁户口才发现户口上有前房主前夫的名字,现在她前夫不配合迁出户口,导致我不能迁入户口,此房产为学区房,这种情况也影响我以后房产交易,卖方是否属于隐瞒事实是欺诈吗,另外迁出户口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我现在应该怎么做能减轻我的损失?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原房主及其前夫赔偿吗?会胜诉吗?谢谢

二手房 2022-11-28 0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卖方拒不迁户,买方可以先行协商敦促卖方尽快履行迁户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迁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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