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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郭某是某公司程序员,2008年1月,公司出资10万元送郭某去国外培训3个月,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郭某应当自培训结束后起(2008年4月20日)为公司服务5年,若郭某提前解除合同,每少服务1年向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2008 年10月,某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5 1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结合上述内容来看,上述培训约定是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 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你好,是个什么样子的案子?
  • 你好,现在是郭某自离了吗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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