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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儿子购买了老子的房改房,96年母亲去世,96年中旬父亲再婚。2012年4月父亲去世,请问,我父亲的房子在遗嘱中说归继母是合法的吗?我父亲的遗嘱中说; 1.房子是他百分之百出钱购买的,送给继母,继母有权分配给她的子女。继母和我父亲结婚时66岁,父亲77岁,双方子女都已成家。我购买房子手中有交款单据我的签名。 2.我父亲在遗嘱中说;他和前妻没有生育过,也没有收养过,我有户口证明5.6岁时入户,5.6岁的时候是父亲把我带到这个家庭的,是他选择我为养子的,一直在一起生活,后来父亲单位分了楼房户口分开了,但是、父亲单位所以档案填表亲属一栏都有儿子,再说了,父亲97年,98年头脑行为能力都很清晰,就是解除父子关系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告知我呀,当时我也是50岁的成年人呀,我母亲去世的时候所有的费用(母亲无工作)都是我出殡的,母亲的死亡户口手续都是我签办的,都有凭据的。现在父亲的签名遗嘱被公证,这种颠倒黑白的事实可以生效吗?恳请律师指点!谢谢!

调解 2012-04-10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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