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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南京的公司上班八年,上班地点是在烟台,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1月份老板让我和别家公司签合同,但还在原公司上班,这样的情况,如果将来公司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之前8年的补偿金,还能拿到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7 1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作的实际地点和内容都没变,跟原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龄是继续计算的。
  • 你好,看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建议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主张补偿金。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若是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坚决不要同意,签字就上当,否则后期维权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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