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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是劳务关系对吗,是不是要按劳务费交税

其他 2018-06-10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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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咨询税务部门
  • 需要。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3、退休员工返聘,与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从事返聘工作,单位支付的报酬,不是工资,是劳务费,具体数额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双方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确定。
  • 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一般作为劳务关系处理,不会作为劳动关系看待;而工伤认定一般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的问题,至多作为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因此,针对退休人员,一般不存在工伤的问题。
  • 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 是劳务关系,至于交税要看收入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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