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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出借人,乙是借款人,丙是担保人,借款金额真实。在借款事由上,乙向甲说是一种理由,可是乙向担保人丙又说出另外一种借款事由,在借款打条子时,甲未向丙表明乙借款的事由直接叫丙担保签字,其实乙的真实借款事由又是其它情况。请问律师如果上述所述情况属实,就担保人丙而言,需不需要承担该项借款的连带责任?如果应该承担,应是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多少?

案件执行 2012-04-15 1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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