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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在广州某公司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上班其间每天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每天晚上九点后还要加班到十点以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开会到十一点三十分以后,晚上十二点一六分到家,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在家突然死亡。请问公司应如何赔偿处理?

调解 2012-04-15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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