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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劳动者是位于广州市某区乙单位的保安员,工作第一年(2008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19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00元,工作第二年(2009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770元。甲2010年5月31日至6月3日因母亲病重请假回家,后因病情不乐观,2010年6月23日再次书面请假至2010年7月2日,假条均递交给了保安队长。2010年6月29日早上保安队长使用乙单位保安处电话联系甲,听说甲母亲病重建议其续假。2010年6月30日早上9:24分甲向保安队长的手机打了电话,确认续假一事。2010年7月16日10:40,甲母亲去世。2010年7月16日14:56分,保安队长再次使用保安处办公电话致电甲,宽慰甲并告知其办完母亲后事再回来上班。2010年7月23,乙单位在单位公告栏张贴《通告》,对甲作出自动离职及解除劳动关系处理。《通告》上说甲于2010年7月3日至7月23日,在假期已结束的情况下仍不回公司上班,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其他 2012-04-15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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