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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省xx村民,我家原有一块自留菜地,一九五六年搞集体的时候,村委会(原大队)根据当时需要,在我家菜地建一个粮仓(木质结构,三间,大约90平方米左右)。一九八三年,村里没有学校,为了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村委会(当时潘**任支书,李**任副支书)把**村分为两个片区,同时把村委会的办公室作价1200元卖给本村的两个片区,每个片区分得600元作为建校费,一九八三年七月,潘**支书把屋基坪片区分得的600元现金用来购买1979年屋基坪组与**组(原来是一个组)分组时屋**组所分得(原粮仓)的两间木结构仓(现争议地,60平方米左右)作为学校的简易教室,直到一九九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为该地基发生纠纷),后来由于校舍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危险,加之活动场地较窄,不得已学校被迫搬迁,一九九0年学校搬迁后,该地成为空闲地,现在,我所在的组认为该地的权属应归组集体所有,我却认为,这土地原本就是我家的,现在粮仓不在了,土地应该由我家收回。请问,我家有权收回该土地吗?收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中回答,谢谢!

调解 2012-04-18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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