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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通过拍卖的方式买得工商银行的门面房,是先租后卖的,到租期满,2008年租期满,去收房时发现其中一个门面在邻居的产权证上也有,也就是一个门面办理在两家人的名下,我被迫打官司,要求工行交付,工行不能交付,法院只判令工行赔付了我当时买房的价款和税款,但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不能交付,要赔偿办此造成的损失”。我不服,这几年房价大幅上涨,当时二千多一平方,现在要二万多一平方,我有权追偿这些损失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该怎么追偿?

仲裁 2012-04-16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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