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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甲、乙两公司拟组建某酒店。乙公司请求引进丙公司参与该项目,但甲公司坚持只能与其中一家企业合作。于是,乙、丙两公司决定以乙的名义投资,但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酒店项目中属于乙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在乙公司应向酒店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中,1000万元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000万元,由乙公司与丙公司按 40%和60%的比例分担。利润和亏损都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得一半。协议签订后,丙公司将600万元的资金交付乙方,作为对酒店的投资。而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市场主体登记均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随后,双方也按协议共享了对酒店的股权收益。 2015年起,酒店以设备陈旧需要改造为由连续3年不分配利润。于是,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酒店中的股权。 请问: 1.该隐名投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合同能对公司与其他股东产生效力吗? 3.该合同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产生效力吗?

投融资 2023-04-10 1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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