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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投标单位,报名参加项目投标,但中途招标代理通知称报名人数不足三家,报名费能否退还

招标投标 2023-04-15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

  •   一、原则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终止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2、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没有重新组织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二、法律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4月修订,5月1日施行)
      1、《办法》第15条第3款: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2、《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3、《办法》第38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4、《办法》第72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法律分析:原则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终止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2、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没有重新组织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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