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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解决?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4-17 0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反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一般由住建局和消费者协会管理。购房者可以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住建局举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一般由住建局和消费者协会管理。购房者可以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住建局举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是:
    (一)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三)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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