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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当月25日发当月工资。现在公司通知4月25日发4月1日-4月10日的的日工资和3月1日-4月10日的加班费。5月25日发4月11日-5月10日的工资和加班费。6月25日发5月11日-6月10日的工资和加班费。以后一次类推,还要我们签字。这个合理吗?我可以不签字,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规定吗?我在上海工作~!谢谢

其他 2012-04-20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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