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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由于工厂没有订单,大量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被无辜辞退。按照劳动法可以要求赔偿吗?

无故辞退 2023-04-26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公司非过失性辞退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公司每工作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被过失性辞退的,不可以得到补偿金;被非法辞退的,可以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得到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辞退员工不需要赔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无法达到公司录用要求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的,或者 在公司提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总之,公司在以上情形下辞退员工,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法律分析:单位无故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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