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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份合同是2011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3日。签订日期为2011.1.4。第二份合同是2012年2月8号签的,但劳动合同上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请问这个情况的续签超期1个多月是否可得到双倍赔偿,哪条法律可以解释?

其他 2012-06-19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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