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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外的商铺闲置需要交取暖费吗?谢谢你

业主维权 2023-05-02 0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商业取暖费属于非居民住宅范围的,应当按照商服收取热费。 商业属于经营、盈利性的,水、电、暖的收费标准,所以本身就要比普通住宅用房的要高一些。
    商用建筑、民用住宅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
    1、建筑面积是你房产的实际所有面积;
    2、建筑本身也会吸收热量并提升温度,且有助于房间温度上升;
    3、公共部分的取暖费用,由所有住户按面积均摊;
    所以,取暖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
    如果是尚未交付的房子没有取暖费的,已交付而没有入住的应该在本年度供暖季开始之前,到相应的供暖公司提交申请停止供暖,申请成功的将按照空置房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法律分析:取暖费在法律上是无相关限定的,只有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限定有说明的。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准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供热社会平均成本波动超出肯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适度调整热价。在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上涨超出肯定幅度并且热价未调整前,市、区(市)人民政府能够酌情予以向居民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以适当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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