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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原告申请仲裁,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是否应暂停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 2023-05-02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也称公断,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
    仲裁的特点有: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仲裁不同于诉讼,它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由仲裁员审理的,并且在一裁终局后马上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处理方式。
    一旦选择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实体问题,只能就仲裁中的程序问题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而诉讼在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再次上诉。两种形式各有利敝。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由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只能申请仲裁。
    如果确属开发商一方单方违约,那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赔偿包括贷款利息等在内的一切损失。如果退房,险退还房款外,和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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