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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房地产登记

房屋产权 2023-05-04 2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为:
    1、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2、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农村房屋登记机关需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农村办理房产登记证的部门。
    1、乡镇上有乡镇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的使用及房屋建造情况,核实后,签字盖章。
    2、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由乡镇一级的主管部门发证。法律依据:《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农村房产登记分四步:首先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之后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最后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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