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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关门了 安排我去其他商店工作 我不同意 会有赔偿吗 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我们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05 0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需要按约定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赔偿;用人违法解约的,需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用工之日起的超过一个月起计算,支付月数不超过11个月;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赔偿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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