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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人的名字有效吗?

房屋买卖 2023-05-05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无效。
    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原则上买卖合同上应当由两个产权人分别签字,合同才为有效合同。
    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一人签字合同仍然有的情况包括:1、如果其中一个产权人取得另一产权人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其有代为进行相关房屋买卖的权利的,可以由取得委托授权的产权人一人签字办理,合同有效。2、如果其中一个产权人未取得另一产权人的房屋买卖委托书,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对房屋出售有代理权,且支付合理价款时,合同有效。3、如果其中一个产权人出售房产时未取得另一产权人同意,一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另一产权人事后追认同意的,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法律分析: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如果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行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如果受委托人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代理权限,受委托人的签字行为即视为委托人的签字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但该签字行为经过了委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也是可以视为有效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签字行为,且事后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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