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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撞上别人的车能保险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06 1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商业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商业险保额后,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 发生车祸的保险理赔流程是:   1、报案: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3、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5、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以后进行理算,并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6、赔付: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 法律分析:自己把车撞了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看买了什么保险:如果只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不能获得赔偿;如果买了车辆损失险,就可以获得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自己把车撞了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看买了什么保险:如果只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不能获得赔偿;如果买了车辆损失险,就可以获得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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