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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母亲有共同财产一套90平方的房子,登记的是母亲的名字,父亲去世后,母亲没有和我们兄妹3个分割房子,我与哥哥订了一协议,母亲由哥哥赡养,房子归哥哥,但母亲有权收回房子,妹妹作为证明人签了字。协议没有公证,前几年房子拆迁,一套分二套,要补9万元,这个钱是我出的,一套由母亲居住,一套由哥哥居住,母亲一套的装修费8万元,是我出的,二套房子登记的都是母亲的名字,未分割,母亲与我定了一个赠送协议。母亲住的那套赠送给我,因我不在家,我的名字由妻子代签。母亲不太会写字,也由我妻子代签,但盖有手印,还有两个证明人。另有录音证明,是我妻子和我母亲的对话。对话里有我出了补的钱和装修的钱,以及母亲说的房子给我的话。现在母亲的生活费和医药费都是我出,医药费我有住院的发票,妹妹口头表示过不要房子。那么母亲住的那套房子,在母亲百年以后,我可以继承么?如果不能,我出的17万块钱能不能拿回来?这两份协议都有效么?

其他 2012-04-23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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