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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基本工资6000元/月,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记录、指纹打卡考勤记录、加班费发放汇总表”真实反映了2010年1月11日至2011年6月30日答辩人延时加班计9天4小时,休息日加班计73天,节假日加班计7天。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被答辩人应依法支付答辩人延时加班工资(6000/21.75*9.5*150%)=393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00/21.75*73*200%)=40276元、节假日加班工资(6000/21.75*7*300%)=5793元,合计加班工资5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偿16.5个月*(6000/21.7)。的补偿金

诉讼 2012-04-22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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