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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们要求车辆全部损坏赔偿,对方保险公司不同意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15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车到保险公司。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第四步:领赔偿款。商业险的报下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而定。
  • 车祸对方全责,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解决方法如下:
    1、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四)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法律分析:对方全责的情况,不用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是由对方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的保险公司无责。 应该由对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主要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 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的车辆损失。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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