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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编号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21 07: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编号不重要,不是法定的,通常为用人单位为了方面计数或检索,自行编制编号规则和制定。劳动合同编号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编号可以按照12位数进行编写。如2010011000032010年是年度编号,0110代表订立合同的月日,后四位代表员工编号。也可分开来,一是文件代号,一个编号。如劳动合同:RL-HT-01 03 表示:人力、合同、一类(劳动合同)、三年限,编号为 20110101001,2011年1月1日订立的第一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编号并非法定合同要素,劳动合同只要满足法律要求的要件就可以,劳动合同编号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不会引起劳动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计数或检索,会自行编制编号规则和制定。劳动合同编号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等要素,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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