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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能否提出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5-21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审能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但在一审期间,可以通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的发包人没有提出鉴定申请的,一审判决后错过举证期限,二审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可能会被获准,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一般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未提出的,二审申请鉴定不会获准;但如果有一审时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二审申请鉴定会获准。法律依据: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可能会被获准,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一般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未提出的,二审申请鉴定不会获准;但如果有一审时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二审申请鉴定会获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要视情况而定。一般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未提出的,二审申请鉴定不会获准;但如果有一审时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二审申请鉴定会获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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