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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有一个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在地方法院判我方败诉要我方全部承担,后到昆明市中院审理后,中院认定我方无赔偿责任,判令对方赔偿(注:已是二审终审),对方也已按照中级的判决赔偿了被损害人。后来又到省高院申诉,被省高院驳回,仍维持中院的判决。我以为到此应该结束了,谁料对方又到一审法院起诉了,认为他们是在替我赔偿被损害人,要求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来赔偿,并且法完也受理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可不可以到什么地方请求撤消一审法院的受理?

其他 2009-07-30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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