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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几个月后不回复又该怎么办?

网络诈骗 2023-06-02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申请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络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当事人向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不回复的,可以以不作为为理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信息公开不回复应这样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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