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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您好,我在3月8日和别人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三方约定于5月10日完成交易。由于单位的购房补贴没有下来,未能在5月10日完成过户,房东和中介在5月10日当天提醒我交易逾期,我积极向对方解释,但是对方要求按照一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我同意支付。随后立刻想办法于5月16日凑齐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5月23日双方约定政务大厅完成过户,但是房东提出让我提前支付合同规定的10000元交房保证金,我拒绝后房东不愿意交易并提前离开。后来在中介的劝说下我同意提前支付10000元交房保证金,但是房东再次要求加价,我不同意。房东以合同上签订的“逾期7天以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我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我违约责任。我想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谢谢您

二手房 2023-06-07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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