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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公益性岗位

无故辞退 2023-06-03 1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益性岗位三年后不一定要辞退。原因如下:
    1、在公益性岗位任职三年后可与单位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通过程序安置;
    2、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是不超过三年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3、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是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群如下: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4、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5、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6、应届大学毕业生;
    7、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法律分析:公益性岗位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应为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出现以下的条件,可以进行公益性岗位辞退:违反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来说只要符合劳动法中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进行辞退,因为我国是没有对公益性岗位的辞退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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