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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可以挂失吗

房屋产权 2023-07-24 15: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具体可以咨询房管局
  • 你好,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
  • 房产证可以挂失,房产证挂失需持身份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再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最后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作废公告、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房管部门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房产证可以挂失,房产证挂失需持身份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再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最后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作废公告、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房管部门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房产证的挂失应由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即可。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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