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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可以在当地地方法庭办理起诉离婚吗

婚姻家庭 2023-08-06 20: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 根据2020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你好,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可以在当地军事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 起诉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以下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如果是军人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的,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立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可以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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