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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审理期时,对扣除公告期限,有的同志认为中应扣除60日的公告送达期,面不能扣除公告举不胜举证期限,而有的同志认为,凡是公告的期限均应在审限中扣除。不知哪一答案正确。

其他 2012-06-14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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