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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是在厂子上班期间右脚,大拇指和二拇指别铁板砸骨折了,下的刚针,今年的4月22日受伤,现在刚针已经取出来了,要是定残,还可以吗

工伤索赔 2023-08-17 11: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有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工伤保险呢?需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可微帮你详细研究一下
  • 你好 ,应当可以的,建议及时申请工伤。然后依法维权。
  • 单位给缴纳社保了吗?单位什么态度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 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建议按工伤程序申报工伤。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不是说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既然对方受伤了,受伤的人申请做伤残鉴定了,当然就可以做了,费用谁申请谁先承担,如果鉴定结果出来,构成伤残标准了,受伤一方起诉的时候,一般也会主张要求侵权一方承担鉴定费用的。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可以,工伤骨折,不住院也没关系,等伤病情稳定了,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数额就能确定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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