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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半年,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送给女的婚戒价值 4 万多,还可以要回来么?谢谢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8-31 14:0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婚戒一般可以要回。 恋爱期间赠与婚戒,可以视为男方对女方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婚戒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前提的赠与。现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即赠与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男方可以撤销赠与,主张要回婚戒。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 您好!先了解下婚姻感情纠纷的情况。
  •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戒指的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的。如若出现此类情况需要退还: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律分析:原则上是可以要回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不退的,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要求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你好,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可以要回的
  • 你好,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可以起诉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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