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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年,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女方没有房产权,只有住房全,离婚时可以得当相应的补偿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9-14 0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婚前住房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但是夫妻在一起生活多年,双方共同经营使用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法律依据:《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第六条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第十二条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夫妻离婚时即使没有共同财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家务补偿制度。对于很多家庭中,一方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的老人的情况,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经济困难补助制度。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温馨提示,所以以上三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无过错方、为了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诉讼离婚时可以主张以上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的婚前房产一般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配,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或者是房屋婚后产权变更为夫妻二人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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