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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邮件递交过辞职报告,但仍留在该公司工作,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应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17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与你签订合同的人走了,不表示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失效了,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与代表单位签字的人没有关系,履行合同的人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
    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诉讼。
  • 试用期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其实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积极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该是签两份,而不是一份合同,劳动者与公司各执一份。
    而且,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法律分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一般而言,如果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有约定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单位即可,法律上并没有未做满三个月不得辞职的规定,但是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上是否有这样的约定或者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即使有,这样的约定或规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法律。
    但是,如果有约定服务期涉及到需要做满三个月的,就另当别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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