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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居住的小区,供热管道需要更换,现要求所有业务出资更换管道,这样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3-10-21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根据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确定。建议协商解决
  • 法律分析:
    1、公共暖气管道的维修费用应该由供暖企业承担,业主不需要承担。
    2、如果集中供热是由我们国家的一些供热单位来进行的。集中供热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新建的商品房还未移交公司,那么这时整个小区内的供热的维护和维修都是由开发商来进行负责,这个时间一般是两个采暖期。第二种形式就是已经移交供热公司的供热情况。这时小区内整个系统内的供热维护和维修都是由供热公司来进行负责。
    3、如果采取的是小区自己供热,那么此时供热中所有的维修和维护都是由小区的产权单位来进行负责的。一般来说都是开发商进行负责或者是物业进行负责,这个要看具体的产权情况。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一般,供热管道改造费不向用户收取。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举例,自2008年以来,北京市开始对老旧供热管网分期、分批实施改造。根据规定,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改造费用的50%,供热单位承担改造费用的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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