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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还是说要政府盖章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23-10-26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公告不一定要加盖公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是取得的渠道合法,其内容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些政府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公文或者文件形式,因此,不必要求每一份文件都要加盖公章。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 需分情况讨论。不一定对任何事情都有效。政府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所盖的公章一般是起证明的作用,并非说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只是一种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告知某一事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 法律分析:需分情况讨论。不一定对任何事情都有效。政府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所盖的公章一般是起证明的作用,并非说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只是一种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告知某一事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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