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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7年,房产一直处于两人名下,现在男方欠债,法院通知女方要执行这套房子,可以执行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1-17 13:4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离婚7年,房产一直处于两人名下,现在男方欠债
  • 可以执行的,但应保留女方名下对应的财产份额的
  • 你好,当时离婚协议这个房子是怎么分的?
  •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 人民法院执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时,首先要确认执行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要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则在执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房屋,但同时应及时通知举债方配偶。
    举债方配偶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举债方将属于举债方配偶的财产分割出来,人民法院再进行执行。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则 可以直接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离婚了法院通常时不能直接执行当事人房产的。但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房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的,可以执行其房产。如果是另外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可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了法院一般不能执行当事人一方的房产,但是如果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的,可以执行其房产。如果是另外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可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男方欠债,法院通知女方要执行这套房子
  •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提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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