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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请破产后会怎么样?

破产清算 2023-11-25 16:43 人浏览
共16位律师解答
  •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 你好,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申请破产后的话,要面临着一系列的呃法律问题,建议您直接在网上下载一下哈,破产法,仔细看一下法律条款。
  • 申请破产后,将由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就会受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
  • 您好 由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申请,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
  • 你好,公司破产后的欠款需要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处理
  • 你好,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了
  • 还可以清算的啦目前情况进展
  •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 你好,这个是否为个人商户的
  • 你好,请问是有债务问题吗?
  • 你好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您那边是什么情况呢
  • 申请破产后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管理破产的一系列事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更:是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仍在一审程序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别的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暂停执行,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经审结且无别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暂停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公司申请破产后,会成立清算组,公司资产会由清算组进行管理,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在分配财产之前,不得个别清偿。公司破产首先偿还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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