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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失信被执行人还款好久恢复

债务追讨 2023-12-12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失信被执行人还款后多久能恢复信誉,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并支付了欠款,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恢复信誉。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信誉的时间取决于多个因素,如欠款金额、还款时间、法院判决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并支付了欠款,那么恢复信誉的时间可能会比较快。但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只支付了一部分欠款,或者法院判决要求有其他条件才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恢复信誉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因此,建议失信被执行人在还款后及时联系法院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便尽快恢复信誉。同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再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一、失信人还款后多久恢复
    1、失信人还清债务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失信。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那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即最短2年,最长5年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就会从黑名单中删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只有在什么情况才会解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一、被执行失信人多久可以恢复正常
    1、被执行失信人多久可以恢复正常,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如果履行了法律文书的,则在履行三日内从失信执行人名单里删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会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的情形有哪些
    会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的情形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一、被执行失信人多久可以恢复正常
    1、被执行失信人多久可以恢复正常,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如果履行了法律文书的,则在履行三日内从失信执行人名单里删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会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的情形有哪些
    会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的情形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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