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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经济适用房产权过户的问题

房屋买卖 2023-12-05 16:0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1、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给子女的,但是需要满足前提条件。经济适用房过户给子女的话,首先需要满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转成商品房后再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儿女名下。 2、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契税上的日期或者房产证发放日期是要满5年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3、但是每个地方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要求有所不同,有些地区规定,经济适用房无赠与的权利,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要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所以有限产权中不包含赠与的权利。但是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但依旧要满足相关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 您好,具体情况详细说一下。
  • 一般需要产权单位同意
  • 经济适用房离婚后过户。经济适用房过户,相对于商品房过户而言,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下:
    1、经济适用房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的,由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果办理过户;
    2、经济适用房过户需满足,契税已缴纳五年的条件;
    3、经济适用房若属于一方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该房屋过户给另一方外,否则不需要办理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的手续是:就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满五年后核税缴税,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1、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给子女的,但是需要满足前提条件。经济适用房过户给子女的话,首先需要满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转成商品房后再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儿女名下。 2、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契税上的日期或者房产证发放日期是要满5年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3、但是每个地方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要求有所不同,有些地区规定,经济适用房无赠与的权利,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要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所以有限产权中不包含赠与的权利。但是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但依旧要满足相关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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